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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会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蒙自市民族民间中草药医药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蒙自市民族民间中草药医药协会会员和申请并经理事会审核通过的蒙自市民族民间中草药医药协会会员单位的个人会员。
第三条 蒙自市民族民间中草药医药协会会员按《蒙自市民族民间中草药医药协会章程》规定应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四条 协会会员缴纳的会费,按《蒙自市民族民间中草药医药协会章程》规定收取和使用。
第二章 会费缴纳标准
第五条 会员单位会费标准:
申请并经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协会会员单位缴纳1000元/年;
第六条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个人会员缴纳200元/年;
第三章 会费缴纳原则
第七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按照缴纳会费之日起计算,至次年同月同日为止,为期一年。
第八条 会费按最高任职缴纳(不重复缴纳)。
第九条 会员可以自愿超额缴纳会费或自愿赞助。
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应于每年一季度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蒙自市民族民间中草药医药协会批准,可减免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无故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经书面催缴仍不缴纳的应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四章 会费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会费的使用遵循“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主要用于会员工作,围绕为会员提供培训、咨询、信息、宣传、法律、维权服务,对内对外经济、科技、文化交流服务和公共关系沟通协调服务以及蒙自市民族民间中草药医药协会组织建设等。
第十三条 省蒙自市民族民间中草药医药协会收取会员会费应出具政府有关部门监制或认可的合法收据。
第十四条 会费建立专门帐户,做到专款专用,加强管理,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蒙自市民族民间中草药医药协会设立会费管理委员会,其成员由省蒙自市民族民间中草药医药协会领导、部门负责人及会员代表组成,负责对会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会费收支使用管理情况应每年向省蒙自市民族民间中草药医药协会会员大会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蒙自市民族民间中草药医药协会在异地设立的分会或分支机构可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收取会费的标准和办法,并报上级蒙自市民族民间中草药医药协会备案。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经蒙自市民族民间中草药医药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省蒙自市民族民间中草药医药协会。
2022年12月11日